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工作的決策部署,2019年3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9月,財政部、稅務總局又發布《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將生活性服務業加計抵減比例提升至15%。減稅政策持續加碼,為我國服務業發展增添動力。
加計抵減是什么政策?
加計抵減是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新推出的減稅政策之一
就是允許特定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出一個抵減額,專用于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從而達到降稅人稅負的目的。
1.《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主要內容: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 ,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主體: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執行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主要內容: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 ,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主體: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執行時間: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曰
(1)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
哪些納稅人能享受
1.10%加計抵減——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是指提供由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15%加計抵減——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具體范圍: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銷售額比重如何界定
10%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 (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
15%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
注: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應根據上一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加計抵減額如何計提
10%加計抵減政策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15%加計抵減政策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1)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減下期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4)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 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簡易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
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
加計抵減優惠如何享受
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 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 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專家點評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加大對服務業的支持力度,一方面服務提供商能夠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增大其盈利空間;另一方面消費者能夠享受更低的價格或更優質的服務,從而刺激消費,對市場產生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