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前提:一般納稅人,軟件產品經過檢測和認定
1.即征即退:符合條件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主開發的軟件產品,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增值稅部分即征即退。這個優惠以前是軟件企業獨享的,現在只要是一般納稅人就可以享受。
二、企業所得稅
1.軟件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175%進行加計扣除,具體可以參考《有研發的企業為什么稅交得那么少?》
2.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也就是從獲利年度開始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此優惠的有效期本應在2017年12月底到期,2018年匯繳結束前延長了一年,目前2020年對2019年匯算清繳是否會繼續延續還不得而知。
3.對于銷售自產軟件產品獲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如果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單獨核算的前提下,可以不限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扣除。
5.軟件企業外購的軟件,折舊年限符合條件的可以縮短至2年,按通行規則一般是10年;
6.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可以申請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
7.符合條件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果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節稅效果】:
增值稅在優惠以后從13%直接降到了3%,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可以免稅也可以低稅率。
【注意事項】:
1.軟件企業認定的要求門檻比以前要低,但是規則更細致。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年研究開發費用占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
4)、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7)、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除了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要至少符合下面的條件之一:
1)、年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年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3)、年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3、軟件企業如果同時滿足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兩免三減半優惠時,只能選擇一種進行享受,不可以進行疊加。
【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條款失效](財稅[2012]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部分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