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申請、審核撥付及使用情況加強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專項資金政策落到實處。
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具體情況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舉報反映的問題認真核實,問題屬實的應及時追回財政資金。
第四十條 監管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和工作需要,對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抽查,出具監管報告,作為財政部調整下年度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實地抽查力度,對未按規定分擔資金的地區,經監管局或審計部門書面確認后,取消下年度獲得相關使用方向中央財政資金的資格。對查出以前年度虛報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應當及時予以追回。對被騙取的專項資金,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自行查出的,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收回。由中央有關部門組織查出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追回并及時上繳中央財政。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個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推進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公開,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標體系,對轄區內普惠金融發展狀況進行科學評價,為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提供決策參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項資金(試點城市獎勵資金不涉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的申報與審核,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并報送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