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省工信廳官網消息,新修訂的《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下稱《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工信廳介紹,新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立足當前我省中小企業發展實際,在做好同原法規繼承與銜接的同時,積極回應中小企業訴求和呼聲,堅持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強化政府扶持力度,著力解決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難、轉型難、權益保護難等突出問題,并重點增強了地方性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修訂后的《條例》共10章67條,新增加了“營商環境”和“監督檢查”兩章,突出強化了“融資促進”“權益保護”等章節,與時俱進,內容更廣泛、更具體,操作性更強,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其一,進一步明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機制。
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提出在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其二,優化中小企業的營商環境。
規定行政機關在制定涉企法規政策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聽取中小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要求各級政府依托實體辦事大廳和“數字政府”,建立“一門式、一網式”政府服務模式。針對中小企業辦證難問題,明確行政機關不得無故拒收中小企業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其三,進一步加大了融資支持力度。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和金融服務,從投資基金、證券融資、供應鏈金融、信用擔保、無還本續貸等多個方面幫助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提高信貸審批效率。
其四,進一步完善了服務措施。
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鼓勵社會服務機構發展,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要求各級政府建立跨部門的涉企政策發布平臺,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免費培訓。
其五,更加重視中小企業的權益保護。
規定政府部門應當履行與中小企業依法簽訂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要求各級政府建立統一的企業投訴和維權服務平臺、法律服務隊伍、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行為依法納入失信記錄,實施聯合懲戒。
其六,強化了監督檢查職能。
為了加強法規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保障法規的有效實施,新修訂的《條例》增設了“監督檢查”專章。明確我省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第三方評估,對侵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此外,新修訂的《條例》對創業扶持、創新支持、市場開拓等方面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補充和修改。